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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护蕾·雷霆行动】法治进校园 护航青春路

时间: 2024-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落实“利剑护蕾·雷霆行动”,全面启动2024年度“法治进校园”工作,于2024年4月2日下午在武陵源区旅游职业学校首站开讲,为该校高一年级300余名学生送去法治课.

本次法治课由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的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付小凤主讲,她围绕“防校园欺凌”和“防性侵”两大主题,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用幽默风趣的语言风格传授应对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知识;通过以案释法,让同学们多角度、全方位理解法不可违。随后,检察官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手册,现场互动答疑。整个课堂氛围轻松、学生活跃、互动积极。

下一步,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入开展“利剑护蕾·雷霆行动”,持续做好“法治进校园”覆盖全辖区中小学工作,不断丰富法治宣传形式,拓展法治教育范围。要持续发挥检察职能,将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重点工作,积极与学校、社区、妇联等多方联合,以实际行动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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