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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惯犯“N进宫”,屡教不改,可真“刑”!

时间: 2024-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

权 威 发 布

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男子16年间11次犯盗窃罪,“十一进宫”累计获刑15余年。


01
简要案情




















































2024年3月,刚刑满释放两个月零七天的李某先后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街道一小区内盗窃23.5斤腊肉,在另一小区内盗窃一辆自行车,随后又前往某街道一餐厅内盗窃人民币300元。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曾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02
检察官普法

李某多次犯盗窃罪入狱,因没有生活技能与手艺,加之好逸恶劳的陋习,逐渐以盗窃为生。检察官对李某开展了教育与可行性建议,李某表示真诚悔罪,会尽最大努力改正陋习,早日回归社会。下一步,检察官将与李某户籍地村委会取得联系,将持续关注其出狱后的生活状态。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通过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能动履职,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子为价值追求。深知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注重预防与挽救,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义之财不可取


“手莫伸,伸手必被抓”

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执迷不悟,再次犯罪

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

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范意识

保管好个人财物

外出离家时锁好门窗

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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