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18时许,石某某与工友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某客栈吃饭时饮用了白酒,次日凌晨4时许,石某某再次在该客栈独自饮酒后离开,走到中湖乡某居委会一居民家门口时,将门口停放的一辆未上锁的小型普通客车盗走,准备开回吉首市家中自用。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该车行驶至中湖乡某村张某家门口时发现路线不对准备掉头,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左后轮悬空,后保险杠被撞无法开动。5时许,张某出门认出被盗车辆后立即电话告知被盗车辆主人,被害人迅速报警,石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后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石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3毫克/100毫升。
喝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和借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被依法打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悔之晚矣。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停放车辆时记得锁车拔钥匙并妥善保管,不要随意停放,切勿图方便或粗心大意,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尤其遇到酒驾、无证,如果发生事故查不到肇事人的话,车主本人对自己的车辆保管不当,也负有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