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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护蕾·雷霆行动】法治进校园——杜绝校园欺凌,守护美好青春

时间: 2024-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助力构建和谐校园,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落实“利剑护蕾·雷霆行动”,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在武陵源区索溪中心学校开讲,为该校五年级300余名学生送去法治课。


本次活动由区检察院干警阳锐主讲,她围绕“防校园欺凌”主题,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法治的重要性。并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和详实的数据,让同学们深刻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同时也教会大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现场照片

“这节法治课非常不错,不仅内容生动有趣、紧凑丰富,形式也很是新颖,我们都很受教育和启发,从故事入手引导同学们树立良好的价值观,既不做校园欺凌的施暴者,面对坏人和麻烦时也要大胆求助。”课后学校的老师们纷纷称赞。


下一步,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做好未成年人检察普法工作,围绕青少年感兴趣的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讲活动,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到孩子心中,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夯实法治根基。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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