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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守护江河”,万尾鱼苗放流澧水

时间: 2020-1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捕捞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对自己做出这样的违法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与惭愧。

   

9月7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渔政部门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活动7名违法行为人在两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将其购买的11000多尾鱼苗在澧水河流域进行放流,共同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同时警示市民保护生态环境。

  2020年7月,7名违法行为人采用电鱼、毒鱼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在永定区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让7名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7名违法行为人主动要求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

电捕鱼的危害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工增殖放流是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直观方式。永定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职能部门的配合,加大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力度,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为永定“草长莺飞、水阔鱼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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